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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产品性质、特征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红利分配与监督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条款规定办理。 分红保险业务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经营状况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寄发《红利通知书》,通告红利事项。
资金管理 本公司对分红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分红保险资金全部上划总公司集中管理运用,并设立单独的投资管理账户以保证分红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透明性。
保单持有人风险 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保障,还定期为您提供生存保险金,同时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和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分别给付满期保险金,多方面满足您的保险需求。同时,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产品说明----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交付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两种。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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