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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朝阳分公司向保险受益人及时理赔31万元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5-03-24    浏览次数 :
 

日前,中国人寿辽宁朝阳分公司因被保险人齐某因疾病死亡,赔付受益人31万元保险金,同时返还投保人1.6万元保险费。这一举动在该市引起强烈反响,使该市市民的投保意识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据了解,被保险人齐某家住建平县叶柏寿镇。1998年9月24日,其妻为他在人寿建平县支公司投保88鸿利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子。2000年11月24日齐某又为自己在该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风险保额2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子。保险公司按照核保规定,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给予了承保。2003年7月17日晚,齐某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发生后,受益人提出索赔申请,经理赔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决定按照88鸿利终身险约定,赔付受益人10万元保险金,返还投保人1.6万元保险费;按照康宁终身险约定,赔付受益人21万元保险金。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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