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Sichan Insurance Association 缩写SIA)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四川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观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都保监办)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本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制定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执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等方面的行业自律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规定,规范保险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保险业务发生的争议;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四)维护会员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与建议。
(五)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行业协作与团结, 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
(六)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保险业成就,普及保险知识,编印保险刊物,向会员单位、保险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七)依据保险监管机关授权对全省保险代理人实施包括资格认证、执业管理、流动管理、违规处理在内的行业管理。
(八)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四川省内中心支公司以上保险机构。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调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和本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告取消: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业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保监办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凡本会理事单位每单位推选3名理事,任职资格为分公司负责人。秘书长为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因故缺额的,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界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保监办审查并经过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为一届,由理事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轮流担任;本会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成都保监办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进行管理。
(五)经理事会授权承担行业发言人等职责。
(六)处理其他日常会务和协调行业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会向社会招聘合同制员工和会员派驻人员构成。
第二十九条 根据情况,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本会设立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保险中介管理委员会等非常设分支机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的事务协调、自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协商有关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本会可视工作需要和保险市场培育情况,报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在省内有三家以上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市、州设立代表机构,负责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及规章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和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保险行业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和经理事会决议要求拨付的活动经费。
(二)新会员申请入会时须交纳的入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保监办和四川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成都保监办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保监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保监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保监办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8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