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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险种的主要内容(长期险)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5-03-24    浏览次数 :
 

 

险种名称

特点

保障范围

88鸿利(97版以前, 97版,98版)

低保费高保障

①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②高残,按保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③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无息退还保费④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无息退还保费

99鸿福(97版以前, 97版,98版)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

①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②高残,按保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③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66鸿运(A)(97版以前, 97版)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至18、19、20、21周岁,按保额给付教育保险金;22周岁按保额的2倍给付创业保险金;25周岁,按保额的4倍给付结婚保险金,合同终止②身故,按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在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费),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③高残(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的除外),按保额的20倍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④投保人身故或高残(生效或复效一年因疾病的除外),每年按保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为止

66鸿运(A)(98版)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至18、19、20、21周岁,按保额的12%给付教育保险金;25周岁,按保额的52%倍给付结婚保险金②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③高残,按保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④投保人身故或高残,每年按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为止

66鸿运(B)(97版以前,)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至18、19、20、21周岁,按保额给付教育保险金;22周岁按保额的4.8倍给付创业保险金;25周岁,按保额的6倍给付结婚保险金,60周岁,按保额的60倍给付养老金合同终止②25周岁前身故,按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在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费),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25周岁后身故,按保额的6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保费③高残(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的除外),按保额的20倍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④投保人身故或高残(生效或复效一年因疾病的除外),每年按保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为止

66鸿运(B)(97版)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至18、19、20、21周岁,按保额给付教育保险金;22周岁按保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25周岁,按保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60周岁,按保额的50倍给付养老金合同终止②25周岁前身故,按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在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费),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25周岁后身故,按保额的5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保费③高残(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的除外),按保额的20倍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④投保人身故或高残(生效或复效一年因疾病的除外),每年按保额的5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为止

66鸿运(98版)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至18、19、20、21周岁,按保额的12%给付教育保险金;25周岁,按保额的52%给付结婚保险金,60周岁,按每年按保额的20%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②60周岁前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③60周岁前高残,按保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④投保人身故或高残,每年按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为止

鸿寿养老金(97版以前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

①生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选择三种领取方式:一、按保额的2倍一次性领取;二、每年男性按保额的18.6%,女性按保额的17%领取,保证给付10年,直至身故;三、每年男性按保额*12.5%*(1+6%*(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女性按保额*11%*(1+6%*(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领取,保证给付10年直至身故②领取养老金前身故(若在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无息退费)按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领取养老金后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③高残(若在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致残,按保额的35%给付,无息退费后,合同终止),按保额的2倍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在确定高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仅无息退费,合同继续有效④若高残发生于交费期内,免交以后保费

鸿寿养老金(97版)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

①生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选择三种领取方式:一、按保额的2倍一次性领取;二、每年男性按保额的16.8%,女性按保额的14.8%领取,保证给付10年,直至身故;三、每年男性按保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女性按保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领取,保证给付10年直至身故②领取养老金前身故(若在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5%给付身故保险金,无息退费)按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领取养老金后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③高残(若在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致残,按保额的35%给付,无息退费后,合同终止),按保额的2倍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在确定高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仅无息退费,合同继续有效④若高残发生于交费期内,免交以后保费

鸿寿养老金(98版)

低保费高保障,储蓄优势明显,

①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可选择三种领取方式:一、按保额的2倍一次性领取;二、逐年定额领取,按保险条款附表一领取,保证给付10年,直至身故;三、逐年增额领取,首年按附表二计算,以后在上年的基础上按首年领取额的5%增加,保证给付10年直至身故②领取养老金前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费,合同终止;领取养老金后身故,按保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③领取养老金前高残,按保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高残发生于交费期内,免交以后保费

重大疾病定期(97版以前、97版、98版)

低保费高保障

①身故(生效或复效180内因疾病除外)、高残(生效或复效180内因疾病除外)、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初患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②生存至70周岁无息退还所缴保费

重大疾病终身(97版以前、97版、98版)

低保费高保障

①合同生效(复效)日起180天后初患重大疾病,给付保额的2倍(一次为限)

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免缴以后各期保费;③身故(生效或复效180内因疾病除外)、高残(生效或复效180内因疾病除外),给付3倍保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福寿安康(97版)

 

①生效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疾病死亡保额给付,合同终止②因意外身故,按意外伤害死亡或意外残疾保额给付,合同终止③因意外高残,按意外伤害死亡或意外残疾保额的比例给付,若180内身故,给付意外伤害死亡或意外残疾保额与高残金的差额④生存至满期,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义务兵养老(98版)

 

①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每年按保额领取,直至身故②身故,按所交保费及利息(利息按单利5%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

祥和定期

低廉保费高额保障,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祥运定期

低廉保费高额保障,交费灵活,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祥瑞终身

交费少保障充分,交费灵活,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借款、保额增加权益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祥瑞还本终身

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借款、保额增加权益

身故,①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②无息退还所缴保费

康宁终身

交费灵活,终身保障。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借款权益

①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初患重大疾病,给付保额的2倍

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免缴以后各期保费;③身故、高残,给付3倍保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康宁定期

交费灵活,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借款权益

①身故、高残、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初患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②生存至70周岁无息退还所缴保费

附加定期(A)

不可附加于祥运、祥和定期保险。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附加定期(B)

不可附加于祥运、祥和定期保险。

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安居定期

交费低保障高。保险金额逐年变动,首年的保额为贷款本金,以后逐年递减

身故,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福瑞两全

交费灵活,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借款、可转换权益

①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②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福馨两全

交费灵活,保障期间灵活,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借款、可转换权益

①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②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意两全

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借款权益

①生存至五、十、十五周年,按保额的10%给付生存金;生存至二十周年,按保额的70%给付生存金,合同终止;

②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金。

独生子女两全

交费灵活,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期满,按保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给付;②身故按保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给付

少儿两全

交费灵活,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除外),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借款、可转换权益

①生存至22周岁,按保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②18周岁前身故,无息退还保费,合同终止;18周岁以后身故,按所缴保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英才少儿

交费灵活,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自动垫交保费、减额交清、借款、可转换权益

①18周岁,按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22周岁,按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25周岁,按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合同终止;②18周岁前身故,无息返还所缴保费的1.5倍,合同终止;18周岁以后身故,一次性给付尚未领取的生存金,合同终止。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

保障利益可自由选择,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借款、可转换权益、“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小学教育金(6-11周岁领取)②初中教育金(12-14周岁领取)③高中教育金(15-17周岁领取)④大学教育金(18-21周岁领取)⑤婚嫁金(22周岁领取)⑥生活安定金⑦对以上责任:A对领完最后一期保险金后,该项责任终止B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其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该项责任终止C、开始领取前身故,退还就此项保险费总计的2倍,该项责任终止

个人养老金

交费低保障高,

①领取前身故,按所缴保费(无息)与现金价值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②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A一次性领取的,按养老金额领取,合同终止B按年、月领取,保证给付10年,不满10年身故由受益人领至满10年,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养老金还本

交费低保障高,领取方式灵活(可即期、延期领),交费方式灵活,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借款权益

①领取前身故,按所缴保费(无息)与现金价值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领取后身故,按所缴保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②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按年、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松柏养老金

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借款权益、

①领取前身故,按所缴保费(无息)与现金价值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②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每年按保额的10%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10年,不满10年身故由受益人领至满10年,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松鹤养老金

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借款权益

①领取前身故,按所缴保费(无息)与现金价值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领取后身故,按所缴保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②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每年按保额的10%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③自领取日起生存每届满10年给付敬老祝寿金,首次未保额的50%,以后每次在前次给付额基础上按保额50%增加

简易人身

具有自动垫交保费、可转换权益

①生存至保险期满,按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②由意外伤害180日内身故,按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扣除因同一原因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金),合同终止③因意外伤害致残按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180日后因同一原因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③伤残给付达75%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费④因疾病180日后身故,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命绿荫疾病

 

①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手术,按其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额时,合同终止:若有效保额低于给付限额,则按有效保额给付,合同终止②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③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无息退还有效保额部分的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子女教育(A)

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至15、16、17周岁,按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生存至18、19、20、21周岁按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合同终止②身故,按现金价值给付,合同终止③从投保人身故或残疾之日起,每年按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到21周岁

子女教育(B)

具有“免缴未到期保费责任”

①生存至18、19、20、21周岁按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合同终止②身故,按现金价值给付,合同终止③从投保人身故或残疾之日起,每年按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到21周岁

附加意外伤害

 

①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保额给付保险金(扣除因同一原因给付的残疾保险金)②因意外伤害致残按保额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③累计给付保险金以保额为限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①门诊治疗(20%保额)50元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的75%给付②住院治疗(80%保额)按医疗费用的85%给付

附加住院医疗

 

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90日后患病),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①药品费(45%保额)按实际支出的75%给付②住院费(6%保额)实际支出的85%给付③治疗费(30%保额)实际支出的80%给付④检查费(14%保额)按实际支出的75%给付⑤材料费(5%保额)按实际支出的75%给付

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

 

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患病住院,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生活津贴

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

 

①因意外伤害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的70%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给付生活津贴②因意外伤害骨折,但未住院的,按附表对应的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

附加残疾

 

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患病,并自患病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第一级身体残疾项目之一时,按保额给付疾病残疾保险金;

②因意外伤害且于180日内造成残疾的,按保额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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