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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综合计划(二)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5-03-24    浏览次数 :
 
员工B,女性,30岁,从事一类职业,月工资1000元,年工资增长率5%,投保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每年按年工资的8%缴纳保险费,假定年投资收益率为5%,盈余分配比例为70%,管理费率为1%

初次投保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给付比例均为90%

所在企业被保险人150人,平均年龄为35岁,有连带被保险人。
 
  
(35岁基准费率)


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960元(第一年)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720元
公共保险                 40元

合计 1720元(相当于143.33元/月)


  


 
根据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条款、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员工B获得如下保障:

一次性领取退休养老金(60岁)       96377.22元
意外、疾病门诊费用            10000元
                     5000元(连带被保险人)
意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10000元
                     5000元(连带被保险人)
住院床位每日最高限额            200元
女性计划生育类医疗费用限额         8000元(不计入保险金额)
公共保险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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