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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B,女性,30岁,从事一类职业,月工资1000元,年工资增长率5%,投保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每年按年工资的8%缴纳保险费,假定年投资收益率为5%,盈余分配比例为70%,管理费率为1%
初次投保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给付比例均为90%
所在企业被保险人150人,平均年龄为35岁,有连带被保险人。 (35岁基准费率)
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 960元(第一年)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720元 公共保险 40元
合计 1720元(相当于143.33元/月)
根据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条款、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员工B获得如下保障:
一次性领取退休养老金(60岁) 96377.22元 意外、疾病门诊费用 10000元 5000元(连带被保险人) 意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10000元 5000元(连带被保险人) 住院床位每日最高限额 200元 女性计划生育类医疗费用限额 8000元(不计入保险金额) 公共保险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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