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险种名称 |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 保险利益 |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 保险特点 |
本保险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在投保本公司规定的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投保的主险相同。
保期一年,期满续保;保费低廉,保险利益高;职业不同,保险费不同;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
| 投保示例 |
王某,电影放映员,投保主险后附加本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职业类别为一类,共交保险费6元,在一次巡回电影展回程途中因车祸受重伤,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保险公司在给付主险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本附加险3000元的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