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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7-02-15    浏览次数 :
 
险种名称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承保年龄

6周岁至65周岁

保险利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至2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三、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元为标准(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00元),不同职业类别的费率见下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职业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保险费 20 28 41 53 68 93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 相关评论
陈心怡 ( 2005-05-30 )
可以买几份。
伍俊灵 ( 2006-12-01 )
我想买一份个人意外保险。可是不知要多少钱才可以开始买,请问可以给我一个答复吗
袁怡彬 ( 2007-02-15 )
请问全家福假如同时几个人都有意外发生,那么都会各有一份医疗报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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