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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5-03-24 浏览次数 :
险种名称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金额
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
保险利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1次或者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区、县级(含区、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
1年或1年以下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一切以公司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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