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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失效与处理方法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5-03-24    浏览次数 :
 
1、 保单暂时失效(效力中止):
    选择年缴保费的客户,如果保单到期缴费后未能及时交纳保险费,保单将自到期缴费之日起开始进入60日的缴费宽限期,如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保险费,保单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暂时失效,对失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保单永久失效:
    保单暂时失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如果不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补交保费及利息,保单将自暂时失效起两年后永久失效; 

3、 保单复效:
    保单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本公司在接申请,要进行核保后方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保单复效时需要补交利息,利息自保单失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4、 申请复效所需手续:
    申请复效时,请填妥"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最后一次交费收据,经本公司核保通过,保单即可恢复效力。 

5、 复效免责:
    保单复效后,保险公司根据相应的保险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6、 拒绝复效:
    申请复效时,如果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达到规定的要求标准,本公司将拒绝复效,并立即无息退还投保人申请复效时预交的保费及利息。 

7、 续保及复效咨询电话:95519。 

有关续保和复效的法律规定 

(1) 支付续期保费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成立合后,可以向保险人 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 有关失效与复效的规定: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联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 有关失效后解除合同的规定: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单在失效期间,保险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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