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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或意外事故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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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03-24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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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界中,由于保险金欺诈事件,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即使是对普通的保险事故进行审查判断时,未免先从是否有欺诈之举着手。为广大消费者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时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因此也时常发生一些争议,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时候,不少案件对簿公堂,由法院来进行判断其真实性。 特别是一些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事件,由于保险期间一般比较寿险来讲比较短,一年期或5年以内不等,但是,保险金额却同普通的长期寿险无异。换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那是一种道德风险(moralhazard)比较容易发生的险种。在此,我们将分析一个,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到底是自杀身亡,还是死于意外事故的案件。对此案件,日本的两级法院的判断是大相径庭,这是一个值得思索保险案件。 事实概要
诉外A(被保险人)同Y(保险公司,被告)之间签订了死亡保险金为4500万日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为14万日元(一次性交费)。 投保3个月后,A在某日中午驾车外出时,车从港湾的岸边坠入海中,溺水而死。A的妻子X(原告),遂向Y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Y以A是自杀为由,拒绝支付A的死亡保险金。为此,X遂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院在审理后,认定A确属自杀,驳回了X的请求。 X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高级法院重新审理以后,认为由于认定A自杀的根据不足,不能确定A是否是自杀。因此改判Y败诉。判决Y向X支付A的死亡保险金。
简单评述
1、本案争论的焦点 日本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应该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自杀的话,则可以“免责”,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不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本案围绕A是不是自杀展开了争论。法院的判断也出现了不一致。 2、被告的理由 被告在陈述自己的意见时提出,第一,事故现场的当天,正当中午时分的日照良好,视线清晰,沿途设有安全警戒标志,事故车是90度左拐坠入海中,事故现场并无刹车的痕迹。事故车坠入海中后,A的安全带依然紧扣并没有松开,从客观上分析,A没有在即将坠海之前发现情况而采取紧急刹车的举动,在坠入海中以后,也没有想要脱离事故车的行动,这两点足以证明当事人不是遭遇意外事故,而是按照自己的愿望企图借车祸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自杀。 第二,A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如糖尿病,乙型肝炎等。曾多次住院,本人被病痛多折磨,有轻生的倾向。 第三,A经营的自动麻将店由于经营不善,债台高筑,共负债务600多万日元,有骗取保险金还债的动机。 3、评述 ●关于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三要素 在日本的意外伤害保险中支付保险金的根据是,保险事故必须具备三项要素,就是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外来性、急剧性。如果不具备这三要素的话,也就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只能被认定是投保人故意或被保险人故意而为。如果这样的话,保险公司有免责的权利,保险人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如果不具备上述三要素,而支付保险金的话,有助长道德风险之嫌,有违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宗旨,将违背保险的经营原理。 根据本案的事实来分析,争论最大的焦点集中在,该死亡事故有没有“偶然性”的问题。因为,如果事故不存在“偶然性”的话,就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保险公司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经营原则,公平提供保障的经营理念,具有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法院的判断 在本案中,地方法院就是遵循上述原则,基本上采纳了Y的意见,认为A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死于自杀。 但是,高级法院则从事实根据不足着手,同时也综合考虑了A的患病情况和负债的程度,认为在事实根据不足的情况下,从外部所提供的证据又不能直接证明A是基于厌生(被病痛折磨),或为偿还债务而铤而走险,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只能认定A的死亡具有偶然性、外来性、急剧性的。 ●分析 关于被告的三个理由,第一个理由,由于没有十分有力的证明的话,光靠刹车和安全带为凭证,说服力不够;第二个理由,从A出院以后能正常从事工作来看,判断其有被病痛折磨而有厌生之念,实在是有些牵强。至于第三个理由,负债600多万日元无法构成所谓的“债台高筑”,因为这还不到一个白领阶层的年收入。很难构成A自杀的外部原因。所以,笔者比较赞同高级法院的判断。 (说明:在日本判例介绍中,一般以X来代表原告,Y来代表被告,而诉讼外的人物则用A,B,C……来表示。)
《中国保险报》 沙银华 (20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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