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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二○○三年第二季度高额赔案介绍
一、宜宾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张某,女,20岁,宜宾市人,西南财大学生。分别由其父亲于1997年11月10日在我司投保了四川子女教育保险(大学)、基本保额4000元,1999年4月15日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1998年3月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97版)、基本保额67320元,累计意外风险保额464640元。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于2003年1月17日,乘坐其父亲张某某驾驶的川Q11088轿车,由成都驶往内江方向,行至成渝高速公路91km+750m处,因疲劳驾驶,造成翻车,被保险人因颅脑创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审核,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464640元。 二、宜宾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张某某,男,45岁,已婚,四川省分公司宜宾市高县人。分别于1998年3月在我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97版)、基本保额64760元,1999年4月21日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基本保额10万元,累计意外风险保额429520元。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于2003年1月17日,驾驶川Q11088轿车由成都驶往内江方向,行至成渝高速公路91km+750m处,因疲劳驾驶,造成翻车,被保险人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审核,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429520元。 三、乐山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许某,男,32岁,乐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员工。由其本人或单位作为投保人,分别于1997年11月13日在我司投保了一生平安保险、保额81640元,1997年11月30日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2万元,1998年6月28日投保养老还本保险、趸交保费5133.33元,1998年11月12日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48000元,1999年4月23日投保个人养老金A型保险、趸交保费13760.69元,1999年11月5日投保国寿福瑞两全保险、保额5191.9元,2000年3月17日投保国寿福瑞两全保险、保额27486.51元,2000年12月29日投保国寿福瑞两全保险、保额9000元,2001年4月30日投保国寿福瑞两全保险、保额9162.17元,2001年5月18日投保国寿福瑞两全保险、保额9162.17元,累计风险保额334435.52元。经调查,被保险人于2002年11月26日晚,乘坐的川L36515小客车与川L03310家用车相撞,致被保险人当场死亡。经审核,此案属保险责任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334435.52元。 四、宜宾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蔡某某,女,51岁,宜宾市长宁县下长镇街村无业居民。1988年6月至1999年10月间,分别由其家人为其13次投保,投保险种为简易人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88鸿利保险、康宁终身保险,风险保额299509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0年12月25日,在长宁县人民医院因脑血管意外致呼吸循环衰竭身故。经审核,该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99509元,并退还一生平安保险费3480元。 五、达州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张某某,女,58岁,达州市渠县有庆镇新隆街居民。于1998年在我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额5万元,2000年3月28日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额4万元,累计风险保额27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3年3月15日,因摔倒后造成呕吐伴昏迷在家中死亡,经审核该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27万元。 六、攀枝花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温某某、申某某、李某某,攀枝花市米易县海峡公司职员。2002年4月至10月,由其雇主分别在我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额分别为温某某5万元、申某某10万元、李某某5万元。经查,2003年2月17日13时13分左右,被保险人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山岩垮塌致3死2伤的重大意外事故,死者分别为被保险人温某某、申某某、李某某。经审核,此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温某某等3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 七、内江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王某,男,37岁,内江市威远严陵镇居民,个体经营者。于2002年4月23日,由其妻子王某在我司分别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别为10万元、2万元、1万元,累计风险保额17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于2003年3月12日,驾驶渝C01888号轿车,由贵州毕节向贵阳方向行驶,行至贵毕路59km处,与对面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被保险人当场死亡。经审核,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7万元。 八、遂宁市分公司客户、被保险人廖某某,女,37岁,遂宁市安居坝交通街52号居民。2001年4月16日,由本人在我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风险保额15万元。经查,2003年3月28日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川AX1595昌河北斗星车由安居至遂宁,14时10分车行至国道318线2284km+700m处时,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使该车翻于公路左边,造成5死1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廖某某当场死亡。经审核,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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