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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明确:保险 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应遵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另外,全国性、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分别 须达15亿、5亿元人民币。 这次颁布的《规定》共分10章119条。《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符合 中国保监会提出的要求并经批准,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家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全国性的保险公司资本金须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须达到人民币5亿元。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 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 保监会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 规定运用保险资金。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及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 ,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除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 中央企业债券外,保险资金还可用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证券 时报》)
一、投保须知 投保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1)、成年人、法人;
(2)、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4)、具备缴付保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
在投保之前,请向业务员或本公司索阅保险条款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人在做出投保决定时要充分考虑保险需求及交费能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书签章栏内亲自签名确认,否则合同无效。
投保人在决定投保时应及时向业务员或本公司详细了解所保险种的“现金价值表”(退保金额表)情况,公司将按此表规定解约。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书中各项内容,不得隐瞒或故意欺骗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二、保全须知
客户服务一般规定
客户服务的对象必须是有效保单,除退保外其它各项申请以保险单有效为前题,如保险单处于失效状态,应先申请复效,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同时办理复效及其它申请事项。 申请办理应提供资料 申请办理有关保单更改、失效、复效、终止合同,保险关系转移、保单遗失补发等客户服务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2)、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薄(被保险人是少儿)其它证明材料;
(3)、填写与申请服务项目有关的申请书。
申请办理的途径: (1)、客户直接到公司客户服务部门;
(2)、业务员收集客户资料到公司客户服务部门;
(3)、客户通过委托人到客户服务部门;
客户服务具体操作
一、保险单更改:
(一)下列项目更改在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时作撤销合同处理,重新投保险种,视同新保处理。
更换险种;
变更保险金额;
变更被保险人;
变更缴费方式;
(二)更改投保人资料:
投保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本人,若原投保人身故,则申请资格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变更权利。
更改后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须符合核保规定。
更改投保人应在申请书上要有原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而且在更换投保人栏目要有新投保人的签名或盖章。
投保人变更须提供下列资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与被保险人关系、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电话。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提供健康声明书。
批注生效日为打印批单的当天日期。
(三)更改受益人资料:
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投保人要求变更,需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变更权利。 更改后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可保利益关系,并须符合核 保规定。 此项更改不影响公司在此之前所作的任何有关保险条款的给付及其它处理。 更改受益人或重新指定受益人应注明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益份额、与被保险人关系。 (四)、更正个人其它资料
凡更正个人姓名、性别、通信地址、家庭住址,保户可填写更改保单申请书后通过业务员及时办理。 更改出生年月日或身份证号码、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龄计算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更改后的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更改后的真实年龄大于投保时实付保险费的年龄,投保人应补缴保险费及利息。
(3)、更改后的真实年龄小于投保时实付保险费的年龄,致使投保人多交保险费,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二、保单的失效与复效
保单失效: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规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单复效: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医务体检中心作身体健康检查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三、退保(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须征得投保人同意。 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应提供文件: (1)、终止合同申请书;
(2)、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3)、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单迁移
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因住所变动而办理迁移手续的,可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迁出与迁入手续,将保险关系迁移。 保险关系转移只能在开展此项业务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办理。 保险关系迁出时公司缮制《保险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保险转移通知书》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客户自迁出之日起须于六十日内到指定迁入公司办理迁入手续。 迁入公司将重新签发保险单。 应提供文件资料 (1)、有效保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2)、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薄(被保险人是少儿)。
五、保险单遗失申请补发
1、通过电脑查询要补发的保险单是否为有效保险单(失效保险单先办理复效)。
2、补发的保险单公司将加盖“补发”字样同时证明补发次数和补发日期。
3、将补发保险单,连同公司批单通过业务员转交还客户留存。
4、应备文件资料
(1)、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保险单挂失补发申请书”。
(2)、投保人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薄(被保险人是少儿)委托人身份证。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六、保险单续保
保险单续保是指保险单在保险费到期时,投保人继续缴纳每期应付保险费,而使保险单继续发生效力的过程,续期保费的缴付形式有银行转帐,业务员上门收取和保户自缴三种。
银行转帐:即通过银行,定期自动从客户帐上以划帐的方式收取续期保险费。 (1)、投保人填写一式两份“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由业务员交公司客户服务部门。
(2)、客户服务部于续期保费到期前一个月寄发“续期保费通知书”给投保人。
业务员上门收费:业务员于保险费到期前一个月将“续期费通知书”转送给客户,通知交费并收取保费。 保户自动缴费:投保人持续期保费通知书到公司各营销部办理柜台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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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付须知
一、投保意外险及健康险类险种,发生保险事故时,应于24小时内向本公司报案,投保长期寿险类险种,发生保险事故时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二、因意外或疾病需住院医疗的,应到本公司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需要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持转院证明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三、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或治疗终止,应于30日内及时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四、申请保险金给付时,需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满期保险金: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残疾保险金: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养老保险金: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领取人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保险单;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交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残疾,须提交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经治医院的住(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原始收据、原始病历复印件; 转院治疗者须提供转出医院出具的证明; 被保险人履行职责遭受他人恶意报复以致死亡或残疾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效证明; 其它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五、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其它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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